Article 27

In force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除通知用户外,供水单位还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