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等要求。供水单位应当结合用水报装管理,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把关。鼓励建设单位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专业经营单位统一建设。

本条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输送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