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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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施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厂矿院落搬迁改造。腾空土地应当统筹用于小微湿地、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配套设施、住宅等开发建设,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