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同时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