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