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本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具有被选举权的公民,都可以被提名为本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