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信息主体有下列信息之一的,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认定依据、标准和程序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的信息,包括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行为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的信息;

(五)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信息;

(六)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