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扶持政策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提升信用等级;

(四)在

(五)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六)优先推荐表彰、奖励;

(七)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