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