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