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节能监察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