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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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满足供水用水需求。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将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的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供给的供水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