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除县道以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乡道以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屯)、自然村(屯)与自然村(屯)的公路,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自然村(屯)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四)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限高和限宽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公路服务设施。

(五)农村公路用地包括:公路两侧边沟以外不少于一米的用地;已征收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公路附属设施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