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农村公路损毁、交通中断或者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置和报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农村公路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非法占用农村公路或者农村公路用地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发现农村公路损毁的,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单位报告;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