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农村供水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集中供水工程发生水源污染等供水突发事件时,运行管护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处置措施,加强应急监测,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运行管护主体以及用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