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定期巡查供水水源。

运行管护主体采购使用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节水、安全要求。

规模化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能力,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