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并负责工程建设。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村(居)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农村居民采取自建自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通过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方式负责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