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Chapter 2 规划与建设Article 11In force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并负责工程建设。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村(居)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农村居民采取自建自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通过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方式负责建设。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