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的划分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利用区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防止污染损害水生态环境。
岸线开发利用区可以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建设优美生态岸线,改善沿河两岸生产、生活条件。但是,有关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岸线利用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或者影响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