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预警监测,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单位和个人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标准,由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