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梅江河流域依法实行河长制,建立健全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河长体系和相应的工作机制。

自治县总河长、乡镇(街道)总河长和各级河长的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河长及其负责的水域,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