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办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对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