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清真”字样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清真”字样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清真”字样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招牌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清真”字样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