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信用主体有权免费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有权每年从归集、采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二次自身的信用报告。提供信用报告应当注明信用信息的使用、查询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信用主体免费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