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除采取第三十二条惩戒措施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六)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七)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