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