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七)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