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信用主体守信信息可以长期公示。

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

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名单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名单之日。

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