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环境教育工作:
(一)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的环境教育进行检查评估,督促落实环境教育规划、计划,并公布评估结果;
(二)组织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图片巡回展览,开展环境警示教育;
(三)组织环境形势报告会,提高决策者的环境意识;
(四)组织开展环境教育社会表彰,总结推广环境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环境保护示范单位;
(五)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六)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
(七)其他推动环境教育工作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