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食品、饮料中掺入、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