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设区的市三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行为。
社区康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本条例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