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立法听证,是指听证机构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本条例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听证机构,是指举行立法听证会的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作委员会)。本条例所称听证人,是指听证机构中出席立法听证会的人员。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可以应听证机构的邀请,作为听证人出席立法听证会。本条例所称陈述人,是指由听证机构确定或者邀请参加立法听证会,并在立法听证会上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发表意见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