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行政区和人口数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三百五十名为基数,每十五万人增加一名代表;

(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二百四十名为基数,每二万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

(三)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四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

(四)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五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