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政策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组织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