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