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