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5 教育教学Article 43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定期对学校进行考核。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作为评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唯一依据。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0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