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的投诉。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及旅游市场监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权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对属于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者,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