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狩猎、探险、攀岩、客运索道、高空弹跳等特种旅游项目或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