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的;

(四)入河排污口问题突出,对水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

(六)未落实防洪排涝规划,推进防洪排涝工程建设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

(七)围湖围淀造地、围垦河道或者围堰筑坝问题严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