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生态安全和洪涝风险意识,营造爱护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环保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害白洋淀生态安全和流域防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保护白洋淀的宣传教育,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与管控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