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未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六个月前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热费和供热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