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