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从事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六)擅自拆除既有建筑;
(七)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