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保护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和备案:
(一)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的保护规划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还应当依法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