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区人民政府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提出将预先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逾期未纳入的,预先保护通知自然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