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公园管理单位不得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不得利用"园中园"等形式开展变相经营活动。公园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将其改作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内的经营服务项目,采取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者和经营收益。

公园内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经营合同或者公园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公园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据约定终止经营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