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需要移交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移交政府指定的部门。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使用未办理移交的公园,应当移交相应单位接管。

非政府投资建设转交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属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收管理。

公园移交应当采取单次整体移交方式。但对于分期实施的公园建设项目,可在每期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期移交,未完工部分由建设单位继续投资建设。

公园建设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按规定统一移交。接管单位利用公园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招商、开展经营性活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

公园移交后,接管单位按照养护管理标准编制资金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园养护管理所需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