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分布均衡、功能完备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区县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

(二)结合历史人文、自然保护资源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

(三)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建设社区公园;

(四)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居住区设计规范配置相应的公园绿地,旧城区改造应当结合改造规模和周边公园布局情况,确定公园建设规划;

(五)结合城乡统筹建设、城乡环境整治等,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建设以绿化为主的街旁游园,并配备相应设施;

(六)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