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资源规划、城管、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族宗教、卫生健康、商务、财政、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