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从事旅游观光、宗教活动,拍摄音像资料,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利用或者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保持文物原状,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由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征得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